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来源:陕西职业技术学院作者:陕西分类考试招生信息网更新日期:2019-0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确保我院2019年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831,在陕招生代码:8125 。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学院位于古城西安,有长安和白鹿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977亩,建筑面积34.2万平方米。现有在校生12000余名。设有新商科学院(新道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旅游与文化学院(白鹿仓国际旅游商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鼎利学院)、汽车工程与通用航空学院(博世汽车学院、京东通用航空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艺术学院、对外贸易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系(国际合作交流学院)等9个二级院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毛泽东思想学院)、基础课部、陕西职业教育(应用技术)研究院(乌克兰研究中心)等多个教学科研单位。学院现开设54个专业,其中有2个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4个国家骨干重点建设专业、10个陕西省重点专业,有14个专业入选陕西省“一流专业”和教育部“骨干专业”建设项目、6个专业入选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质量强校,校企合作、促进就业,创新发展、服务地方”的办学思想,贯彻落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发展思路,确立了全面创建“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和“全省第一、全国领跑”的奋斗目标。学院先后组建了陕西城镇建设职教集团、白鹿原大学城高校联盟、白鹿原文化研究会、白鹿原互联网+果业(樱桃)创新创业高峰论坛,发起组建了“一带一路”职教联盟,和企业共建了“混合制”、“现代学徒制”等多种模式的二级院系,在创新“大合作、大联盟、大培训”的基础上,构建了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五方联动”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了“职教集团化办学、园区联盟式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院建立了一支由省级教学名师、行业企业技术骨干为专业带头人,以博士、硕士研究生为主体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员工800余名,其中省级教学名师7名,省级教学团队2个,专业教师中“双师”素质比例达到92%。

       学院遵循“专业建设与专业群协同、与产学研协同、与周边产业及文化资源协同”的原则,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学院是教育部首批“江泰保险实用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国家旅游局旅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基地”、陕西省“一带一路”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实施院校,校企共建了10多个融“教学、实训、培训、服务”于一体的校内仿真实训基地,开设了27个订单班。建有校内各类专业实训室227个,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5个,省级财政支持的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6个;建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技术服务联系点188个。校内职业技能鉴定站,可为30余个职业资格和技术工种进行技能考核鉴定。

       学院坚持把校园文化、企业文化、职业文化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成才需求相结合,培养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全面建设“理实一体化”的教育教学环境,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拓展学生创业空间,建有 “陕西职业院校移动云教学大数据研究中心”、“陕西建筑工程技术检测中心”、“怡亚通全球供应链电子商务中心”。近3年来,学生在全国、全省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300多人次;毕业生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毕业生综合评价称职率为99%,服务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学院注重校际、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口支援中高职院校5所、对口支持县乡职业教育中心12个。先后与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西班牙、韩国、新西兰、印尼、乌克兰、巴基斯坦等国家的教育机构建立了联合办学与学术交流的协作关系。与澳大利亚分别成立了中澳、澳中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多次派员出国交流、进修研读,2018年开始,已面向国外招收留学生。

       学生毕业时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我院学生都有资格按国家规定参加“专升本”考试, “专升本”过线率达到65%以上。学院还为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和接受远程教育提供学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2028号

       邮编:710038

       学院网址:http://www.spvec.com.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担任主任,招生副院长、教学副院长、纪委书记为副主任, 招生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创业就业教育中心、财务部、纪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二级院(系)院长(主任)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下设单独考试招生办公室、宣传组、考试工作组、招生录取组、后勤安全保卫组、接待服务组、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制度,处理各招生环节的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在招生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http://zsxx.spvec.com.cn/

       招生咨询电话:400029812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核准下达。

       第九条 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报名对象

       1.已报名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

       2.已报名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9年3月11日8∶30至3月13日17∶00之间,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9年3月14日8:30 至3月21日17:00进行专业志愿填报和确认:

       1.专业志愿填报: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进入我院“单独考试招生系统”,填报专业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明确本人录取专业调剂意见,根据提示提交打印我院《2019年单独考试报名表》,或到我院白鹿原校区招办现场填报并打印。

       2.领取准考证: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我院《2019年单独考试报名表》以及考生本人签字的《考试诚信承诺书》,到我院白鹿原校区招办领取《2019年单独考试招生准考证》或在我院“单独考试招生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

       1.文化素质笔试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文化素质笔试(以下简称“笔试”)。由示范性高职院校统一命题和学院组织考试,在一张试卷上综合考核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知识,总分300分,每科各100分。(“普高生”笔试命题依据普通高中教学大纲必修部分,不超出教育部颁布的2019年普通高考考试大纲。“三校生”笔试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

       2.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按照“试点先行”的办法,我院部分招生专业将开展职业适应性(技能)计算机测试(简称“机测”)联考改革试点,具体以我院考试安排为准。其它未开展机测的专业将进行如下安排:

       ⑴.职业适应性测试  “普高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职业兴趣取向和个性思维品质,通过回答问题当场打分评分,满分200分。

       ⑵.职业技能测试  “三校生”考生除参加笔试外,还需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考生(分工科类、综合类)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创新思维能力,满分200分。考生通过现场测试或考生提供的专业技能作品、学业作品现场演示等方式,综合考虑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等,进行综合计分。可现场提供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作品。

       3.进行现代学徒制试点的专业,学院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探索新的招考形式。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9年3月23日8:30至11:30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笔试考试;3月23日13:00至18:00开展 “普高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和“三校生”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9年4月4日17∶00之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学校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被我院预录取的新生于2019年4月10日至15日17:00之间,持报到注册通知单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白鹿原校区报到注册,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我院于2019年4月16日至17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院也将在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普高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机测)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三校生”总成绩=笔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机测)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按照不同类型划定录取控制线,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2.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3.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

       4.对于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学院探索“招生招工一体化”录取的新模式。

       第十九条 招生监督

       学院纪委为单独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1、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专业7500元/年;

       2、其余各专业均为5500元/年;

       3、住宿费(带暖气): 650元~12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成绩奖学金:每一学期考试结束后,学院都要评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科成绩奖学金可以兼得。

       特困生学费减免:学院对特困生实行学费减免,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正常学习和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院按政策规定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按比例足额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优先申请参加。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通过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精准资助:对在陕西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已脱贫但仍在攻坚期内)的大学生每生每年发放6000元的助学金生活补助,学费、住宿费高出国家助学贷款限额8000元部分,由学院从资助专项基金中金额补助。

       对具有陕西户籍尚未脱贫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建档立卡家庭的高职学院,由学生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发放一次性扶贫助学补助3000元。

       对其他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享受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均按国家资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校内资助、社会资助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倾斜。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求职专项资助: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等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采取个体指导、技能培训、专项资助、重点推荐等“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并发放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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